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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06
为加强单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单位的各类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公章,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或授权,除单位领导及被授权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二、单位建立公章使用台账,明确公章用途,批准人,用章人,日期等详细信息。
三、凡本单位各类行文、请示、报告、专业技术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资质、资格管理等用章,必须经处长核准后方可用章。
四、单位上报的统计、人事、财务等重要报表及相关材料,涉及本单位申领、调换、变更等问题的事项,须经主管处长签批后用章。
五、单位领导外出期间须用章的重大事项,须请示领导,经领导同意并电话通知后,方可用章。
六、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一同前往。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和陪同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共同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七、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确保公章清晰、端正,严防因随意放置而造成的丢失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