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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06

河北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公务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租车管理办法》已经9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大学

2020年10月1日


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公务租赁用车管理,依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8〕42号)《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车改〔2018〕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资后〔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公务租车,各单位、部门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因工作需要需租赁车辆的,应遵循规范管理、保障公务、经济适用、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租车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公务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大型会议、大型培训、学术交流、校企合作等活动;

(二)需要租车的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生活动;

(三)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四)学校批准外出参加的集体性会议、调研、交流、培训、党建、群团等活动,个人不便前往的;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办理应急事件、处理突发情况;

(六)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办理公务等情况;

(七)出行人员较多,经核算采用租车方式出行人均低于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费用的;或因随身携带大量物品、设备、材料等不方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

(八)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学校管理活动或学校运行保障过程中确须租车的活动。

第三章 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供各单位、部门选择。学校与定点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中标入选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因公务租用车辆应符合公务用车标准。一般使用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租用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50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同意意见,并在《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租赁车辆审批单》(附件1)备注中作出说明。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因公务活动有租赁车辆需求的,应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确定承运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从非定点汽车租车的,应在用车申请中详细阐明原因,并经主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做好相关合同、单据的保管以及租赁用车台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务租用车辆实行先审批后租车制度。各单位、部门租用车辆,须由用车人先填写《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租赁车辆审批单》,经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租车。特殊应急公务,口头请示单位、部门负责人后,可先租车使用后说明原因,履行补批手续。

第九条 用车结束后,用车人从定点汽车租赁公司取得《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见附件3),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并开具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部门要从严控制公务租车费用预算及用车规模。各单位、部门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本单位、部门相应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实行按次结算,一事一清。各单位、部门凭租赁合同、结算单和租车发票办理结算,本单位领导签批的《河北科技大学公务租赁车辆审批单》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公务租用车辆出差,按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执行。乘坐接待单位车辆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章 用车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参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从严管理公务租车活动,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公务租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租车需求、履约验收、付款、使用的管控。如发现租赁公司不按所约价格、时间、车型执行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反映,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公执行科研任务需租赁车辆且从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发生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七条 如上级有关规定发生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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