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房屋资产使用管理,提高房屋资产使用效益,优化房屋资产配置,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8〕1号),对原《河北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校字〔2016〕9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房屋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实绩的原则。房屋资产使用方式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房屋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一切房产、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公用场所(不含产权属于学校的教职工住宅及家属院附属设施)。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的房屋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对房屋资产实施统一调配和处置;使用单位、部门依照学校的规定,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房屋资产具体使用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房屋资产配置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检查、监督房屋资产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统一管理房屋资产,其职责是:制定房屋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房屋资产配置和调整方案;监督房屋资产的日常使用;参与房屋资产建设规划和组织新建房屋资产的接管验收。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负责统筹分配、管理本单位、部门使用的房屋资产,确保房屋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房屋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房屋资产配置
第八条 房屋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分配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部门配备房屋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房屋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各单位、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配置、优化房屋资产结构,对于搁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房屋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调剂使用。
第十条 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委投资〔2014〕2674号)标准:正厅级30平方米/人(在此规定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第四章 房屋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房屋资产的使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资产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更不允许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教学、科研、行政、公共服务等房产资产一般不得从事任何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盈利活动,若确属需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确属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扩建、重建或拆除报废的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报校领导同意,经上级规划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建账或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三条 房屋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利用率不高的公用房学校将进行调配。
第十四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屋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总务处向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参与公用房屋竣工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和房屋档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公用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单位、部门公用房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发生变更,须在一周内到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严禁擅自封闭或挪作他用。高层房屋原则上禁止在楼顶、平台、窗外附加任何物品(如室外天线、各种牌匾等沉重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房屋资产对外投资与出租出借
第十七条 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是学校行为,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使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学校房屋资产进行经营性使用,按照《河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8〕1号)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房屋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范围、要求、收益管理等内容,按照《河北科技大学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8〕1号)第五章、第八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应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并采用统一的出租出借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2。出租、出借房屋资源报批后在租期内保持不变;若发生变动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3。资产管理处按照变动情况及时向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房屋资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资产管理处,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使用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房屋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保值和增值,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房屋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对违反办公住房面积标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出借房屋资产和擅自对外投资、出租房屋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理或处分,具体见《河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8〕1号)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
(二)擅自拆改、装修、滥建的单位、部门,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外,视情节给予有关负责人处理或处分。
(三)因水、电、暖故障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的,使用者应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公用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有腐蚀性的各类危险品(符合《河北科技大学危险品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危险品库和实验室除外),如违章存放且限期未改者,将强行收回房屋。已造成损害结果的,除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外,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房屋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校字〔2016〕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科技大学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河北科技大学(房屋)租赁合同书
3.河北科技大学房屋资产出租出借变动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