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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0-08-24

河北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的

各单位、部门:

《河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已经7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大学

2020712

河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等有关规定精神,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依据《河北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203),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方可对外出租出借。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校,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提交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我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专项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负责制定出租出借活动规范管理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出租出借合同签订、租金催缴、退租、违约追责等工作;

(四)负责出租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安全责任;

(五)规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对承租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督促整改;

(六)负责将所有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项目信息及时录入学校房产管理系统。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收取和上缴。

第八条 安全工作处负责租户的停车管理、日常治安巡查、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 总务处负责租户的房屋装修方案审批。

第三章 出租出借的工作原则

第十条 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出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租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出租目的、出租风险、租赁方式、合同及资金管理、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内容;出借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出借对象、出借原因及出借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出租出借房产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价格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单位按市场行情评估确定或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临时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为了更好的发挥高校资源服务社会的职能,在不影响我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学校的公共共享资源(教室、会议室、机房、场馆等)可以临时出租出借给相关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具有社会效益的活动。我校有关部门主办的、上级或社会组织委托我校主办或承办或承接的、占用我校国有资产的、由校外人员参加的考试类、培训类、竞赛类、表演类、招聘类、体育类、营销推广类等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出租出借行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和“谁管理、谁租借”的原则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举办,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出租出借行为须由申请单位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意,出借行为经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出租行为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核定出租费金额后经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

(二)临时出租出借行为经批准后应向安全工作处备案,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单位对活动负责。临时出租出借行为所承载的活动事项的其他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公共共享区域临时出租出借的管理单位: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会议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广场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室、机房的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

(四)校团委负责生活区广场、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

(五)体育部负责各类体育场馆的管理;

(六)理工学院负责所辖区域的管理;

(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其他区域的管理;

(八)由于机构变更或职能转变等原因发生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变化的,在归属转变期间,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原有归属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待归属权到位后,由新归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出租行为达成时,应由管理单位签署合同(协议书),并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临时出租的价格在参考承租活动文件规定或资产评估价基础上,商务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依法依规用房,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抵押担保及改变实际用途等,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活动。如有违反,学校有权立即无条件收回房屋;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和房屋损坏的,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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